近年來,社會非法集資活動猖獗,大案要案頻發,呈現從單一行業、單一領域向多行業、多領域滲透,由部分地區向全國蔓延的趨勢,非法集資形勢持續複雜和嚴峻。非法集資擾亂經濟秩序,破壞市場經濟法則,給人民群眾造成巨大財產損失,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一、非法集資的構成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第1條第1款規定,構成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特征要件: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是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是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銷售房產形式的非法集資;
  (二)轉讓林權形式的非法集資;
  (三)種植(養殖)形式的非法集資;
  (四)商品交易形式的非法集資;
  (五)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形式的非法集資;
  (六)發售虛構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七)偽造保險單據等形式的非法集資;
  (八)投資入股形式的非法集資;
  (九)委托理財形式的非法集資;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暴富”的神話,通過暴力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人參與非法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髮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四、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實際案例中,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集資資金後,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
  廣州市處置非法集資領導小組辦公室
  拒絕高息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專稿  (原標題:拒絕高息誘惑 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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